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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提供储户信息给男友触刑
www.110.com 2010-07-24 15:08

某银行河南省郑州分行客服部实习职工李娜娜,应男朋友袁林的请托,非法向其提供储户的信息资料,最终袁林将该储户信用卡内的4.73万元存款盗走。2月5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判处被告人李娜娜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袁林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
    现年24岁的李娜娜从河南某高等专科学校毕业后到某银行河南省郑州分行客服部实习。2006年5月中旬,袁林自编一身份证号码,找到李娜娜,让其查询与该身份证对应的信用卡的卡号,李娜娜明知银行具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却碍于和袁林的朋友关系,违反银行规定,非法向袁林提供了储户张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号。袁林通过其他手段试出储户张某银行卡的密码后,即于同年6月份以来,以交100元现金充150元话费的方式,多次通过电话转帐的方式将张某信用卡内的存款约4.73万元盗走为他人或者为自己缴电话费,自己从中获利3万多元。2006年6月30日,李娜娜投案自首。次日,袁林被抓获归案。2006年7月5日,李娜娜的家属退还受害人经济损失4.75万元,现该款已由失主领走。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4.73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娜娜作为金融机构聘用人员,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为他人提供银行客户的信用卡信息资料,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对二人均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李娜娜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李娜娜家属亦弥补了本案被害人的所有损失,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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