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的湖北省孝昌县人罗某伙同朱某、韩某两位老乡,在杜某和王某两个北京人的帮助下,绑架了一个“有钱人”,即自己的湖北老乡,索要13万元赎金。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罗某、朱某、韩某3人绑架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2年、13年、12年,并各处罚金2.4万元、2.6万元、2.4万元;判决杜某、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1年6个月。
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6月27日7时许,罗某同朱某、韩某等人经预谋后,将一被害人绑架至天津塘沽区某农场一平房内,对该被害人进行殴打并向被害人亲友索要赎金人民币13万元,被害人的妻子将4万元人民币汇至朱某的银行卡帐户上。6月29日凌晨,该被害人被解救,罗某同朱某、韩某先后被抓获。杜某在明知能获得好处费的情况下,指使张某等人帮助罗某等3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后被抓获。罗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将朱某、杜某抓获;杜某被抓获后,又协助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
5人中,最大的杜某35岁,最小的韩某23岁。罗某是以被害人欠其钱为由,要求杜某帮助找人把受害人抓起来的,并允诺事成之后给杜某分成。结果,杜某没有拿到提成却进了监狱。被害人家属在汇出4万元的同时,报了案,使人质获救。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罗某、朱某、韩某3人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绑架罪没有提出异议。杜某、张某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没有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朱某、韩某3人无视国家法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劫持他人做人质,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应予处罚;杜某、张某帮助他人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处罚。罗某、杜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情节,故法院予以从轻处罚。杜某、张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各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予以分别了量刑。
宣判后,上述5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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