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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他人车牌再牟利的受贿数额如何认定(2)
www.110.com 2010-07-24 15:10

  三、刑罚要求罚当其罪,同罪同罚。如果将受贿后至案发前受贿财物所派生的收益计入受贿额,在受贿财物本身数额和受贿情节相同的情况下,就可能产生受贿后将受贿财物投入正常经营并获利的被告人比受贿后将受贿财物挥霍的被告人量刑更重的情况,导致同罪不同罚的结果。

  四、在认定受贿行为完成的时间点上,应坚持同一标准。受贿财物并不必然派生收益。如果将受贿后至案发前受贿财物所派生的收益计入受贿额,那么当受贿人将受贿财物投入正常经营后亏损怎么算?能不能将亏损额从受贿额中扣除?显然不能,因为受贿人一经收受行贿人的财物,受贿行为就完成。当受贿人将受贿财物投入正常经营后,如果盈利时将收益计入受贿额而亏损时又不将亏损从受贿额中扣除,那么在认定受贿行为完成的时间点上就存在双重标准。

  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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