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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为筹上网资金两次抢劫再入狱(3)
www.110.com 2010-07-24 15:10

林某因在工作中与他人发生口角,竟然在公共场所引爆炸药扔向对方,结果将同事炸伤并造成洗浴中心部分财产损失。10月30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两年。
    2006 年3月,林某在徐州市某洗浴中心打工期间,因与洗浴中心保安李某发生矛盾,便怀恨在心,伺机报复。6月5日,林某回到家中,带上原在采石场干活时弄到的炸药、雷管、导火索,并于当日返回市区。6月9日凌晨0时许,林某与保安李某在洗浴中心再次发生口角时,将事先准备好的炸药点燃后扔向李某,并迅速逃离现场。炸药爆炸后造成店员周某双耳被震成轻微伤,洗浴中心部分物品损失。6月18日,林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泉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采用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的爆炸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林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中国法院网  张新建 张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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