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抓贼,嫌疑人同意私了如何定性?(2)
www.110.com 2010-07-24 15:13
从客观上看,文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外在表现形式,即客观构成要件。文某在发现前两次被盗的铁链子后,立即掏出手机准备报案,而没有以此把柄要挟滕、刘二人,也没有用"不拿钱就报案"之类的语言进行威胁。此外,滕、刘二人拿13000元给文某也是滕某主动提出的,文某等人并没有采取威逼手段达到目的。
综上,笔者认为,文等人的行为缺少构成敲诈勒索罪必不可少的主客观要件,不应认定为犯罪,应属于民事领域中的追偿行为。
张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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