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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探亲时逃走,是否构成脱逃罪
www.110.com 2010-07-24 15:13

    关键是对“依法被关押”的理解

    案情:吴某服刑期间表现较好,看守所依法奖励探亲假3天,探亲假日期自2000年1月23日至1月26日,含路程假1天。2000年1月27日,吴不顾家人劝告,逃往其表弟处。3月1日吴某被抓获。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尽管有摆脱管束的行为,但不是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也不是在押运途中逃跑,不符合脱逃罪的客观要件,不能认定脱逃罪。理由是:脱逃行为的基本结构一是被关押,二是从羁押和改造场所或在押解途中逃走。实践中脱逃行为有两种形式:其一,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脱离监管;其二,在押解途中逃走,脱离监管。在本案中,吴合法脱离改造场所,尽管逾期不归,外逃脱离监管,但因其不是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也不是在押解途中逃走的,所以,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不能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乘探亲假之机逃走,其目的是逃避刑罚执行,本质上仍是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构成脱逃罪。

    评析:本案的焦点在于对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脱逃”规定的理解。笔者认为,吴某虽经执行机关批准离监探亲,但其身份仍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其乘离监探亲之机脱逃的行为符合脱逃罪客观要件,构成脱逃罪。

    1.吴某乘离监探亲之机脱逃,其身份仍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脱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判断行为人是否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需确定行为人是否是“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外,还需要确定其是否被关押。被宣告缓刑、假释、依法监外执行的罪犯,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由于都不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均不能成为脱逃罪的主体。

    确定行为人是否属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从其刑罚执行或者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整体状态考虑,不能仅仅从行为人脱逃当时暂时的状态。例如,根据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如果行为人借每月回家一天至两天之机,逾期不归脱逃的,其身份当然属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我们不能因其具有暂时的人身自由,而否定其“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身份。《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指罪犯有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等良好表现的情形——笔者注),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如果离监探亲的罪犯乘机脱逃的,其身份仍然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符合脱逃罪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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