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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他人后勒索财物应如何定性(2)
www.110.com 2010-07-24 15:14

    最后,张志成、陈焕生的行为完全符合拘禁型抢劫罪的特征。在拘禁型抢劫罪中,拘禁行为仅仅是为了威胁拘禁人,以实现取财的单纯目的。行为人无论是在主观上,还是在客观上都没有利用被拘禁人的人身安危与第三人做交易,因而拘禁型抢劫中的被拘禁人不是人质;而在绑架罪中,尽管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第一步是劫持并控制被拘禁人,但是,犯罪人真正的意图是要以此为条件要挟被拘禁人的亲友等,进而实现自己的不法目的。因此,绑架罪的核心不仅在于犯罪人控制了被害人,而且更主要的是犯罪人将被害人被拘禁的状态公之与众,给第三人制造心理恐慌,使其陷于解救人质还是满足犯罪人非法要求的两难选择之中。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案件,有人质的为绑架,否则为抢劫。因索财、取财时,冯立宾一直处于被拘禁状态,仍可理解为当场取财。所以,张志成、陈焕生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对本案中张志成、陈焕生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高忠祥 贾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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