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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寻衅滋事还是抢劫
www.110.com 2010-07-24 15:14

    2004年11月21日下午,熊某(18岁)与张某(在逃)陈某(15岁)三人为了弄点钱花花,因星期天下午学生来校时都带有钱,便持刀结伙来到某乡一中学校院墙附近,陈某跳入校内望风,熊某、张某二人在校外等前来上学的学生。不一会见学生赵A、赵B骑自行车从大路过来,二人便上前拦住他俩,拿着钓渔杆状的刀子对着他们说:“兄弟,借点钱,顾顾急”。之后,张某便搜学生书包,翻出4个馍和一些咸菜。因没搜到钱,便用刀子指着他俩说:掏钱给我,不给我一人砍你一刀,把车子给你卖了。二学生害怕,被迫各拿出3元钱后才被放行。事后,二学生向学校副校长杨某说被抢劫了,杨某便带他们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当日以抢劫罪立案侦查,批捕后移送起诉。检察机关指控熊某持刀拦劫中学生赵A、赵B并向二人各索要3元钱,属强拿硬要学生钱财,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针对该案,笔者认为,熊某三人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本案检方以寻衅滋事罪指控熊某值得商榷。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界限及易混淆之处

    (一)二者的区别。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客观要件表现为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两个当场从时间上看是不间断的,连续的过程。其犯罪目的明确,系事出有因。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可见该罪的形成系事出无因,即无缘无故,其犯罪的目的为临起意。(二)二者的界限。1、主体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根据《刑法》17条第二款的规定,年满14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犯罪主体。2、主观特征不同。寻衅滋事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它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目的,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3、客体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4、客观方面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具有四种方式,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等。抢劫罪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它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采取其它方法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告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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