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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行奸淫行为的共同犯罪人能否认定为犯罪既(2)
www.110.com 2010-07-24 15:14

    笔者认为既遂说更符合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本案中,赵某与朱某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属一般共同犯罪,尽管从单个实行行为上看,赵某成立强奸既遂,朱某构成强奸未遂,因二人有共同的强奸故意,应对共同故意内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负刑事责任。二人协同犯罪,形成一个整体,所以每个人都对强奸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即都构成强奸既遂。对于实行犯的特殊性,可以从主犯与从犯方面予以区分;因其存在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结果毕竟有所区别,在量刑时以从犯定罪处罚,但不易认定为未遂。认为强奸行为属于犯罪的实行行为局限于自身的“亲身犯”或“自手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作为例外掌握;或者区分为结果犯与行为犯,对于行为犯在共同犯罪中存在既遂与未遂形态,而对于目前中国区分主犯与从犯的体制而言,不宜再区分既遂与未遂形态。另外,从负刑事责任结果看,对未遂犯处罚比照既遂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从犯应当减轻或从轻。所以,正确认定共同犯罪的形态,对实际量刑有一定的影响。

刘惊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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