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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诈骗,盗窃,还是经济纠纷?(2)
www.110.com 2010-07-24 15:14

    (二)是否具有秘密窃取的手段,是准确认定盗窃罪的基本前提。与盗窃罪不同的是,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是用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或受到蒙蔽,信以为真,从而仿佛是“自愿”地将自己的财物交给行为人。这种形式上的“自愿”交付,是诈骗罪不同于抢夺、盗窃等罪的主要标志。本案中,董、鹿二人以请陈某等夜间睡觉为掩护,暗中指使人制砖机运转走,这一切均处于“秘密 ”状态。对此,陈某等人是一无所知的。董、鹿二人的欺骗行为只是为其实施盗窃做了充分的准备,陈某等人在受骗后,并非“自愿”地将该批制砖机拱手交出,而是董、鹿采取“秘密手段”窃走的。所以,董、鹿二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构成诈骗罪。

吴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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