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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萍故意杀人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15

    「案情」

    公诉机关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艳萍,女,50岁,原系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三峡医院护士长。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月30日晚,被告人刘艳萍在其家中采取药物注射的方式致陈利华死亡,次日凌晨持擀面杖、尖刀等作案工具潜入陈妻孙秀平的卧室将孙杀死,并于当日上午11时许将硫酸泼向陈的儿子陈勇,致其受轻伤。刘艳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艳萍与陈利华于1997年6月相识,二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陈的妻子孙秀平及儿子陈勇发觉后,极力阻止二人交往,陈勇于2001年7月29日前往刘艳萍家,对刘进行指责和殴打,并强令刘艳萍、陈利华各书写了一份二人不再来往的保证书。刘艳萍对此怀恨在心,并产生报复的想法。2003年1月30日,陈利华在刘艳萍家吃完晚饭后,二人发生口角,陈产生自杀的念头,刘艳萍即提出以药物注射的方式帮助其自杀,陈表示同意。当晚21时许,被告人刘艳萍到医院拿回盐酸氯丙嗪、盐酸哌替啶(俗称杜冷丁)、氯化钾、生理盐水及一次性注射器,给陈实施静脉注射,致陈死亡。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艳萍携带尖刀、擀面杖、硫酸等作案工具来到陈利华家,用钥匙打开大门,进入孙秀平的卧室,持擀面杖猛击正在熟睡的孙秀平的头部,孙惊醒后进行反抗,刘又持刀砍击孙的头、面部等部位,最后用双手卡住孙的脖子,致孙死亡。刘艳萍作案后继续潜伏在陈家。当日上午11时许,陈勇回家,刘艳萍即将硫酸泼向陈勇,陈奋起反击,将刘艳萍打昏于地,并打电话报警,刘艳萍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害人陈勇的左耳、双手背百分之二灼伤,损伤程度为轻伤。

    「审判」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艳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刘艳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刘艳萍以陈利华、孙秀平、陈勇均有过错为由提出上诉,要求从轻处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艳萍与陈利华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在受到陈利华之妻孙秀平和其子陈勇的指责和阻拦后,竟持刀杀死孙秀平、用硫酸烧伤陈勇并非法剥夺陈利华的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被害人孙秀平、陈勇制止刘艳萍与陈利华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行为并无不当,刘艳萍提出三被害人均有过错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刘艳萍的行为论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刘艳萍上诉要求从轻处罚和辩护人提出对刘艳萍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㈠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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