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重庆:虚构事实招收形象代言人 “星探”多次诈骗
www.110.com 2010-07-24 15:29

   “星探”孙波、孙本根以获取高额报酬为诱饵招收形象代言人,骗取他人钱财,日前被重庆渝中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和1年,共被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05年1月至7月期间,孙波(化名扬子函)与孙本根(化名江涛)先后在重庆靓点模特经纪公司及重庆魔岩文化传播公司工作,分任统筹部经理及“星探”,分别负责与他人签订合作协议及发放虚假宣传资料。孙波、孙本根在明知这两个公司是以招收形象代言人获取高额报酬为诱饵骗取他人钱财的情况下,仍出面诱使衣某、张某某、黄某与前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骗得三人人民币共计10320元。

  2005年11月至2006年1月期间,孙波(化名杨子函)伙同胡俊、何建及孙本根等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开设了乌鲁木齐艺海方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同时伪造印鉴及广告宣传资料,以招收形象代言人获取高额报酬为诱饵,骗取了姜某某、谢某某、肖某某、洪某某、陈某、王某等12人缴纳的保证金、包装推广费等共计人民币41330元。

  2006年2月,孙波(化名周凡)在渝中区开设重庆霓裳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采取前述手段继续骗取被害人钱财,先后骗得邓某某、王某、吴某某、沈某等四人人民币6610元。孙本根(化名杨涛)则负责发放虚假宣传资料。同年3月2日,公安机关将孙波、孙本根捉拿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波、孙本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及合同管理秩序,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