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家住苏北某镇的农民肖平(化名),在村里自家的一块农田地边栽了35棵白杨树,现均已经成材。2005年6月间,肖平的家属得了重病,肖平花完了家里仅有的一点点积蓄,而家属的病却未有治愈,为了给家属筹措医疗费用,同年11月10日,肖平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将其所有的35棵白杨树卖给了沈丰(化名,案发后出逃)采伐。树木材积计约25立方米。2006年3月,肖平因涉嫌滥伐林木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分歧:
对本案肖平未办理采伐证而出卖自家树木予他人采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肖平的行为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因为,肖平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将属于农田林网内的自家林木卖给他人采伐并且数量较大,其行为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已经触犯了刑律。
一种观点认为,肖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肖平作为树木的所有权人,其对自己栽植的树木拥有的所有权是合法的,故其有权处分自己的树木,至于树木采伐须办理采伐许可手续的问题,在本案中因肖平并非实际采伐人,故违法采伐的责任不应由肖平承担,而应由买树及采伐人沈丰承担。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即亦认为肖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首先,认定有罪无法律依据。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该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些规定来看,法律规定的申请输树木采伐许可证的义务在于树木的采伐人,而非一定是树木的所有人;且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关于树木的所有人在出卖树木前必须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的规定。
其次,就本案而言,肖平作为树木的所有人,其不是自己采伐林木,而是出卖后由买受人自行采伐,树木的所有权自买卖双方达成买卖协议且买受人交清树款后即可认定已经转移归买受人沈丰所有,故作为树木的买受和采伐人沈丰,便负有先申请采伐许可证后,才能进行采伐所购树木的义务,否则其行为就是违法,因砍伐的数量较大,就可能构成犯罪。但此时肖平并没有监督和要求沈丰办理采伐手续后再行采伐的法定义务。本案肖平出卖的树木虽属农田林网范围,但其必竟是树木的所有权人,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农田林网范围内的树木就不可以出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