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国有土地使用证为近亲属贷款进行抵押担保(3)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其次,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个人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亲情是一种非财产性利益,理应包含于“个人利益”之内。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亲属的私人企业或者控股企业使用的情况。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第三,对于“亲情”一词应当作出严格规定或解释,笔者认为亲情与近亲属一词在词意上类同,在司法实践中应限定在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之内。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此挪用国有土地使用证行为中虽未直接获取财产性利益,但可因兄弟之间亲情而获取各种非财产性的间接利益,因此,“亲情”也应属于“个人利益”的范畴。
综上,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个人决定挪用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其弟私营房产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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