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从一起案件谈销售非法注册商标标识案情节的认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案情]:公诉机关指控,张庆合自1999年至2005年间,先后向王胜利、井荣杨、周广华、陈胜利、陈元友等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计25842件。2005年1月,被告人张庆合在准备找人购买其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身上搜出非法制造的“双沟”注册商标标识4095件。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张庆合家中搜查提取“双沟”、“洋河”“乾天”等酒类商标标识计96033件。被告人张庆合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庆合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庆合辩称,他购买商标出售牟利,只是为生活所用,公诉机关认定构成情节特别严重不妥。

  被告人张庆合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庆合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且情节严重,但认为不够成情节特别严重。理由是:向陈胜利、陈元友销售的两起,公诉机关仅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和买受人的证言,且这两种证据在品种、数量、时间、价款等方面不一致,故这两起指控证据不充分,不应认定;商标的颈标和腹标应该和起来算做一套,不应分开计算:“御珍”不是注册商标,应去除。故起诉书指控的前三起既遂的销售数量应减半计算只能认定为7000余件,在被告人身上及家中搜出的10万余件去除6800余件“御珍”商标再减半计算后,不足40000件。故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另外,从被告人张庆合身上及家中搜到的商标标识尚未销售,应认定为犯罪预备。

  [判决]: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庆合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罪名成立。但认定被告人张庆合向陈胜利、陈元友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计11500件,证据不足,故对张庆合辩护人提出的此两起犯罪事实不应认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一件商标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案的一份标识。经查,所有商标标识均以其在工商管理局注册的形式为准,因此,只要在工商管理局以商标形式注册,颈标和腹标均可单独视为一件商标,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商标数额均是经宿迁市工商管理局核对的注册商标标识,故对张庆合的辩护人提出的“一件颈标和一件腹标不应单独按件计算,而应合算为一套”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并未将6800余件“御珍”商标计入指控范围,故对辩护人提出的“御珍”商标应从100128件中去除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