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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借条后谎称受债权人委托而收账的行为如何定(2)
www.110.com 2010-07-24 15:38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基于非法占有的故意实施了两个行为,一是盗窃了借条,二是骗得债务人的信任获得了五千元。从先前的分析可知道借条属于有价证券,王某盗窃了借条后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从而可以实现借条的权利,如果没有能实现权利则不能作为犯罪论处。王某持借条向债务人收款,债务人完全是因为认识王某,并知晓王某与债权人的亲属关系,并予以付款。债务人有理由完全相信王某是受其岳母的委托来收款。债务人陷入的这个认识,是完全有理由和依据下产生的,不是因王某编造理由欺骗所致。债务人交出财物,是履行债务的合法行为,事后王的岳母也不能找债务人重新还款。债务人作出的还款行为与认识,表现不出受欺骗性,表现不出基于错误认识而付款,而是合法的履行自己的债务,所以,王某的行为不能认为是诈骗。

    综上,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与被害人的特殊关系,可适当从轻处罚。

 夏思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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