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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吵架后扔车离开,他人骑走是否构成犯罪
www.110.com 2010-07-24 15:39

  [案情]:

  2001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蓝某因为无聊而一个人在街上闲逛。当走到市影剧院门口的街上时,看到一对夫妻骑着一辆新大洲50型摩托车停下来吵架,一会儿,夫妻俩一怒之下扔下没有熄火摩托车各自走了。蓝某看到该车没有熄火,就在路边等了二十多分钟,看到那辆摩托车在哪里无人来骑就上前骑走,事后摩托车主既没有寻找该车也没有报案记录。后被告人蓝某因多起盗窃被公诉机关起诉。庭审中蓝某的辩护人提出该起指控中的当事人(夫妻)自愿放弃该车,属遗弃物,蓝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盗窃罪。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盗窃罪的成立是以行为人秘密窃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被告人蓝某形式上虽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因为失主事后即没有寻找该车也没有到有关机关报案,应属遗弃物,蓝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实质要件,故对该起指控不能认定为盗窃犯罪。

  [点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占有公私财物。因此,盗窃罪的行为人不仅要有秘密窃取的故意行为,而且还要看侵犯的财物是否是公私财物,如果不是公私财物本罪均不能成立。

  本案中,夫妻吵架后把摩托车(尚未熄火)扔在影剧院门口的街边就各自离开,事后既没有返回寻找该车的记录,也没有报案的记录,应视为其放弃对该车的所有权,该车实质上已成为遗弃物。蓝某的行为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主体,但只有实施了具体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时,才需要承担该行为的刑事责任。既然该车属遗弃物,所有人实质上已经放弃了对该车的管理和控制,被告人蓝某也就不存在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明知为他人遗弃物,私自拿走,主观目的欠缺非法性。

  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彭行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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