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邓州市孟楼镇居民李某自2002年以来因夫妻感情纠纷,随意找借口对妻子周某殴打虐待。特别是在2004年10月27日晚上,李某使用暴力手段殴打折磨其妻,致使周某2004年10月28日死亡。经南阳市公安局鉴定:周某之死系脂肪心导致心力衰竭死亡,情绪激动为诱因,外伤对其死亡有促进作用。
二、分析意见
对李某非法殴打折磨其妻周某并导致其死亡的犯罪行为,有五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理由如下:李某在其妻周某患病卧床不起的情况下,使用暴力手段殴打其妻子,并最终导致周某死亡。主观上是具有明知自己的殴打行为会导致周某死亡,且放任这种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对周某的殴打并致其死亡的非法行为。这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也符合刑法上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立法精神,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理由如下:主观上,李某已经预见自己的暴力殴打行为会导致卧床不起的妻子周某死亡。但是,李某出于自己是个医生,殴打妻子周某不会出现意外,而轻信个人的救治能力,其妻周某死亡的结果是其不希望发生的。客观上李某实施了致使周某死亡的暴力行为,并且已经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李某的行为与周某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因为首先李某对周某的伤害是出于一种直接故意,但从周某临危之际,李某积极救助的行为来看,周某死亡的结果并不是李某积极追求的;其次李某实施了非法损害周某身体健康的行为,这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第四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
理由如下:2002年以来,李某经常性的无故对其妻周某进行殴打折磨,尤其是 2004年10月份以来,李某加剧了对妻子周某精神上、肉体上的殴打与折磨。李某主观上显然是有意识地对周某进行肉体上的伤害与精神上的折磨。客观方面李某实施了对周某的虐待行为,犯罪主体也是具有相互抚养义务的丈夫李某对妻子周某实施的虐待行为。据上所述,李某行为符合虐待罪的要件,应认定为虐待罪。
- 上一篇:不直接抢劫也构成共犯
- 下一篇:田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