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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低压农用线能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关键要(2)
www.110.com 2010-07-24 15:39

    结合以上两点,在没有其他法律法规作出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应该以现有的法律规定认定陆某所盗割的养殖户和村组集体自行架设的低压农用裸铝线为刑法意义上的电力设备。

    二、陆某盗割电线的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这是本案认定的关键,也是在认定中容易忽视的一个问题。由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是起点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所以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必须根据其破坏的具体对象以及破坏的具体损害情况等来进行分析。陆某所盗割的裸铝线系三十几户农户集体在高空架设的抗旱用低压农用线,其从电线杆两端剪割,电线不会悬挂低垂下来,一般行人没有接触到的可能性,不可能危及不特定行路人的安全,所以说陆某的破坏行为在客观上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客观要件。

    综上所述,陆某盗割裸铝线的行为,虽然破坏了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电力设备,由于不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不应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梁国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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