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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不成改抢劫 同伙不作为是否同罪(3)
www.110.com 2010-07-24 15:39

    再次,事先共谋的盗窃行为和后来的抢劫行为有继承和牵连的关系,抢劫行为是在获取财物这一犯罪目的支配下的盗窃行为的延续,而且是实施抢劫行为不可或缺的环节。最后,陈某、胡某、李某对前后的盗窃行为、抢劫行为的相互关系是明确的,即抢劫行为是为了实现前面的盗窃行为中获取财物这一目的的延续,而且陈某知自己的行为不是孤立的,而是与他人(胡某、李某)一起相互联系配合。此案中陈某事后分取赃物这一行为也正好印证了这一点。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行为属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行为,陈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共同抢劫犯罪的共同犯罪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

姜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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