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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他人合租的宿舍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
www.110.com 2010-07-24 15:39

  刑法第263条将抢劫罪中的“入户”等8种情况规定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量刑情节。这一较为明确化的规定,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司法实务中对抢劫罪的准确量刑,但何为“户”,在司法实务中仍难以把握。2000年 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对“户”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即“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鱼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根据上述解释的精神,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进入工厂、学校等单位的集体宿舍等场所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的观点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但对于进入他人在外合租的宿舍抢劫的,是否属于“入户抢劫”,存在较大的分歧意见。本文拟对此作初步探讨。

  对“入户抢劫”的认定,关键问题是对“户”的理解。按词典解释, 户指的住户,人家,一家称一户。对于刑法第263条规定中“户”的含义,如何认定“入户抢劫”,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着较多的认识分歧,归纳起来大致有四种观点: 1、“户”指居民私人住宅(包括住室和宅院),不包括其他场所;2、“户”指固定场所,即以此为家的场所,如私宅及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宾馆房间及值班宿舍等临时居住场所;3、“户”指人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包括私人住宅以及宾馆房间、固定值班人员的宿舍等场所;4、“户”指私人住宅,以及其他供人们生活、学习的建筑物,例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由于上述观点差异较大,导致司法实务中适用法律混乱,量刑失衡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

  针对上述问题,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 “入户抢劫”作出了司法解释,较为明确地阐明了立法意图。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入户抢劫”中的户,在实质上应具备以下两个特征:一是户的功能特征,即户是供家庭生活、居住所用的场所,这是户的最基本特征;二是户的场所特征,即户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人们在户内享有私生活的自由及免受他人干扰和窥视的权利,并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对户的外在形式《解释》未作严格限制,它可以是华丽的别墅,也可以是简陋的茅屋、帐篷、鱼船或是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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