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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见他人盗窃不制止并分赃如何定性(2)
www.110.com 2010-07-24 15:39

    1、彭乙与彭甲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他们的共同犯罪故意是形成于实施盗窃的行为过程中。首先,当彭甲将80000元钱装入衣袋,彭乙发觉后便向彭甲使眼色,彭甲也向彭乙示意并假装出门小便,这一系列动作说明彭甲、彭乙的共同犯罪故意是通过“使眼色”、“示意”等意思传递,反馈而形成的。其次,彭甲的把8000元钱装入口袋的犯罪行为直接引起了彭乙的犯罪意图,彭乙通过使眼色,使彭甲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更为慎重,其三,当彭甲窃得财物后,为了防止时间过长而被曹某发现和及时分赃,彭乙又提出了不玩了牌了。这表明彭甲与彭乙都明知自己是和对方相互配合实施犯罪,而不是自己一人单独实施犯罪。

    2、在客观上,彭甲与彭乙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彭甲与彭乙的行为虽然不同。但彭乙通过使眼色,提出了玩牌等动作积极配合,使他们的行为形成了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其次,很显然,彭甲与彭乙的行为都明确地指向同一犯罪对象,即共同盗取8000元钱。

    3、彭甲、彭乙在回家途中的分赃行为,也说明了彭乙也具有非法占有窃取财物的目的,同时也印证了彭甲、彭乙的犯罪行为是有机联系的整体。他们的行为都与盗窃行为的危害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彭乙在使眼色,提出不玩牌等积极的行为中已充分认识到本人与彭甲共同盗窃曹某的钱财,对其自己的行为性质有明确认识,并对这种危害结果持希望的心理态度,最终使盗取8000元钱得以实现,同时参与分赃。据此,笔者认为彭乙的行为应以盗窃罪来定性,彭乙与彭甲是盗窃的共犯。

王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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