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学员撞死教练如何定性
www.110.com 2010-07-24 15:40
前不久,北京昌平某驾校发生一起意外事故,女学员在练车时踩错油门,将教练员撞死。女学员的行为如何定性,律师界有不同看法。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王小兵
判断某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要从其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处罚性三个方面来分析,从该事件发生经过和结果来看,女学员的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结合本案,女学员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其最接近的罪名应该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所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该罪所讲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其行为导致的后果应当预见,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对自己过于自信,轻信可以避免。
从报道来看,女学员的行为显然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其是否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则要从更细致的角度来分析。我认为从以下两个方面可以排除其主观上的疏忽大意:
1、是否属于疏忽大意,是以公众对某件具体的事情可预见性的程度作为评判标准。凡是初学车的人,都有踩错油门挂错挡的经历。因此,公众会认为学员在学习期间踩错油门挂错挡,是一个难免的技术错误,已经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范畴。
2、该女学员挂错挡时思维已经紊乱,其更是无法预见教练突然出现在车前的情况。当这种突如其来的事情发生时,本想踩刹车,却踩到了油门。可以想像那一瞬间,女学员的大脑已经无法正确控制其行为。因此,其主观上已经不是什么属于疏忽大意的问题。
综上,我认为从过失犯罪的主观方面来分析,女学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大成律师事务所 何勤
在本案中,女学员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是认定其是否犯罪的关键。
从已有材料看,女学员不存在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过失,原因在于:女学员在培训活动中是一个非专业人员,她对于驾驶学习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无法充分预见,且对于预见到自己操作行为的危害性并控制危险行为的能力也比较低。有鉴于此,在驾驶培训中对于危险或损害结果有注意义务的是培训机构及其指派的培训人员,而不是学员。本案中出现的这种损害结果正是培训机构和培训人员应当预见并采取积极措施防范的,不属于女学员的预见义务范围。
女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出现操作失误,且失误没有得到及时纠正,这样的危险结果的产生是教练过失造成的。教练把女学员独自留在车上驾驶,就是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表现。教练在女学员驾驶出现危险的时候采取了错误的措施(跑到车的斜前方),更是一种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表现,其过失是导致其死亡结果的直接原因。因此,女学员不构成犯罪。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王小兵
判断某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要从其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处罚性三个方面来分析,从该事件发生经过和结果来看,女学员的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结合本案,女学员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其最接近的罪名应该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所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该罪所讲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其行为导致的后果应当预见,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对自己过于自信,轻信可以避免。
从报道来看,女学员的行为显然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其是否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则要从更细致的角度来分析。我认为从以下两个方面可以排除其主观上的疏忽大意:
1、是否属于疏忽大意,是以公众对某件具体的事情可预见性的程度作为评判标准。凡是初学车的人,都有踩错油门挂错挡的经历。因此,公众会认为学员在学习期间踩错油门挂错挡,是一个难免的技术错误,已经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范畴。
2、该女学员挂错挡时思维已经紊乱,其更是无法预见教练突然出现在车前的情况。当这种突如其来的事情发生时,本想踩刹车,却踩到了油门。可以想像那一瞬间,女学员的大脑已经无法正确控制其行为。因此,其主观上已经不是什么属于疏忽大意的问题。
综上,我认为从过失犯罪的主观方面来分析,女学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大成律师事务所 何勤
在本案中,女学员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是认定其是否犯罪的关键。
从已有材料看,女学员不存在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过失,原因在于:女学员在培训活动中是一个非专业人员,她对于驾驶学习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无法充分预见,且对于预见到自己操作行为的危害性并控制危险行为的能力也比较低。有鉴于此,在驾驶培训中对于危险或损害结果有注意义务的是培训机构及其指派的培训人员,而不是学员。本案中出现的这种损害结果正是培训机构和培训人员应当预见并采取积极措施防范的,不属于女学员的预见义务范围。
女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出现操作失误,且失误没有得到及时纠正,这样的危险结果的产生是教练过失造成的。教练把女学员独自留在车上驾驶,就是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表现。教练在女学员驾驶出现危险的时候采取了错误的措施(跑到车的斜前方),更是一种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表现,其过失是导致其死亡结果的直接原因。因此,女学员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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