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与女青年廖某于2002年建立恋爱关系,后刘、廖二人同去广东打工。2004年3月,廖某结交新男友后向刘某提出分手,刘不同意,多次要求与廖某恢复、保持恋爱关系未果。2004年4月2日,刘某购买了一公升汽车放在其租住的房间,然后邀廖某前来,再次要求其与新男友分手,两人重修旧好,但廖某坚决不允。刘某一气之下将汽油倾倒至廖某身上,扬言要与其同归于尽。廖某见状赶忙放松口气,以期缓和气氛。此时,刘某烟瘾发作,掏出打火机点火抽烟,不料引爆空气中的汽油挥发物,进而引燃廖某身上的汽油。刘某见状,忙脱下身上的衣服努力灭火,但为时已晚,廖某因大面积烧伤,于20天后不治身亡。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被告人刘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刘某是在点火抽烟时不小心引燃了被害人身上的汽油,并且刘某在着火后,积极采取措施去扑火,刘某的行为是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其理由是:刘某虽知道点火抽烟可能会引燃被害人身上的汽油时,但由于其与被害人相隔有一定距离,所以其主观是认为不会发生这样的结果。因此,其行为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其理由是:被告人刘某在明知其点火抽烟的行为可能引燃被害人身上的汽油的情况下,仍实施这一行为,其主观上是抱着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应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分析本案的关键是刘某的行为在主观上是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
首先要界定三者之间的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其认识因素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其中,应当预见是前提,没有预见是事实,疏忽大意是原因。其意志因素是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从而构成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心理状态容易混淆。两者的相似处是:第一,两者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在认识因素方面,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对这种危害结果的认识相对比较确定,危害结果有较高的发生率;过于自信过失是行为人“预见”到危险结果可能发生,但这种认识相对不确定,行为人只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只有较底的发生率,甚至一般不会发生。第二,在意志因素方面,间接故意是不希望,但也不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有意识的放任其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其意志、愿望;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本意上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第三,表现在外部行为上,间接故意行为人一般不采取积极而明显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采取积极而明显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则不能认定为间接故意;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一般或多或少会采取一定的积极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 上一篇:刘某因单位经费紧张私自罚款如何定性?
- 下一篇:利用虚假死亡信息骗取钱财如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