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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割暂停使用的施工照明专用电缆线如何定性
www.110.com 2010-07-24 15:41

  [案情]

  2004 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许佳强伙同同伴、“小李”和“小陈”(均另案处理)等四人,携带刀片、小手电筒等作案工具,进入横南铁路弯山隧道,盗割了该隧道内施工照明专用电缆线120米,价值人民币10 800元。次日零时许,被告人许佳强在隧道口被当场抓获。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佳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铁路生产专用设施,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佳强到案后能够如实坦白所犯罪行,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佳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争论焦点]

  被告人许佳强盗窃的对象,是隧道施工时照明专用电缆线,该电缆线在隧道需要施工时,铁路部门将其通上电使用,平时是将电源关闭掉的,盗窃时该电缆是未通电使用的。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停止供电的电缆线是否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许佳强的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一种意见是该电缆线属于未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只构成盗窃罪;第二种意见是该电缆线属于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但被告人的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只构成盗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该电缆线是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择一重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者发生严重后果的行为。破坏电力设备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其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二是必须实施了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行为;三是破坏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造成或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许佳强实施盗割停止供电的电缆线,是否属于正在使用中的。在刑法理论上,多数人认为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此电缆线系为隧道施工而安装的,待上级下达隧道施工任务时,将其通电为施工照明使用,如果未进行施工,而暂停对该电缆线供电,因此应认为其是正在使用中的线路。

  其次,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关键是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罪与非罪的区别所在。从本案的事实来看,铁路隧道是铁路线的一部分,在隧道内安装此电缆线,是为了隧道施工时使用的,被告人许佳强的行为只严重影响隧道施工作业,影响铁路运输生产,但不足以危害铁路线的安全及行车的安全。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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