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振经等抢劫案——被告人在执行死刑前交代司(5)
www.110.com 2010-07-24 15:41
4、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对新发现的罪,不论是一罪还是数罪,也不论是新发现的罪与前罪的性质相同还是不相同,都应当单独作出判决,并把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同新发现的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在宣告判决以后,对犯罪分子执行死刑前,发现犯罪分子有其他的罪没有判决的,可以作为例外情况,不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死刑。可见对于死刑犯,也应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中,被告人苗振经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后,又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他人共同抢劫的犯罪事实,属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况,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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