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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手伤人后未及时抢救是否间接故意杀人?
www.110.com 2010-07-24 15:41

    [案情]被告人李明霞(又名李云霞),女,1981年3月1日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灵宝市川口乡洼里村4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0月9日被逮捕。同年10月22日因怀孕生育被灵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4年6月1日被重新抓获逮捕。现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明霞与被害人田智德于2001年农历腊月登记结婚。2002年9月18日,李明霞让田智德赶集时为其买回一盒粉饼。当晚6时许,李明霞在家中向田智德要该盒粉饼,田智德不给,双方为此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李明霞顺手从茶几上拿起一把单刃匕首朝田智德左后腰部捅了一刀,然后拔出匕首向门外跑去,田智德手捂腰在后边追赶,追至院大门口倒在地上。李明霞发现田智德倒地后,拐回去察看,发现田智德不说话,不动弹,身下有一滩血迹。遂又站在不远处观看田智德约10几分钟后,再次拐到田智德身边,发现田智德伤势严重后,慌忙骑车逃跑,逃至本村大场边时,遇到赶集回来的村邻郭××和刘××,李明霞急忙让郭××去看看田智德伤情咋样,遂又第三次与郭××一起拐回田智德身边,发现田智德已死亡,李明霞遂逃回娘家。

    [审判]

    灵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明霞与其丈夫田智德因琐事发生矛盾引起打架后,李明霞顺手拿起茶几上的单刃匕首朝田智德左背部刺一刀后逃走,其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明霞共三次返回现场观看被害人伤情,其中前两次未积极采取抢救措施,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评析]

    本案关于被告人李明霞构成何罪问题上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明霞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理由是:虽然刚开始李明霞在与其丈夫厮打中,李明霞持刀刺其丈夫一刀,主观上仅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但从被告人在被害人田智德被刺伤倒地后,曾两次拐回来观看被害人的表现分析,在其发现被害人身下有大量血迹,且伤情严重的情况下,被告人应当能够预见到被害人有生命危险,其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比如报警、喊人等积极抢救被害人的行为,但被告人不但未实施上述抢救行为,却站在一旁观看,最后逃离现场。所以被告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却不设法采取抢救措施阻止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而是采取了一种不作为的方法,听之任之,放任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其主观上已由刚开始的故意伤害转变为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故李明霞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至于被告人李明霞第三次又主动与村邻拐回来察看被害人伤情的行为,应作为酌定从轻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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