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48万元拆迁款被盗引发的思考
www.110.com 2010-07-24 15:42

一、案情

  被害人明老太是被告人范泉(化名)的祖母。被告人范泉是其次子范大(化名)的儿子。被害人明老太在北京西城区有一所私房,明老太的丈夫去世的时候,因房屋拆迁,被害人随明老太租住在丰台区。

  4月26日10时许,范泉偷走拆迁补偿款的两张支票和明老太的户口本、身份证及拆迁的手续,后到光大银行将全部的拆补费纳入自己名下,然后取出2万余元,又回到经常居住地。在祖母的枕头下放了5000元,把身份证等放回原处。当天买机票潜逃。2002年4月27日,明老太发现支票被盗。范喜立刻到光大银行天宁寺支行查询,工作人员答复该款已经于2002年4月26日被范泉全部取出。5月3日,明老太向公安机关报案。5月11日,范泉给明老太打过一次电话,此时范泉知道已经报案,明老太告诉范泉,只要把剩下的钱款送回来就可以了,但是遭范泉拒绝。

  二、四种处理意见

  对于这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盗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却出现了四种不同的量刑意见。前三种意见认为应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后一种意见认为不应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第一种意见,被告人范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第二种意见,被告人范泉犯盗窃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种意见,被告人范泉犯盗窃罪,定罪免刑;第四种意见,此案不按照犯罪处理,建议公诉机关撤诉。

  前三种意见认为:明老太与范泉是直系亲属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中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但是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十分原则,没有具体规定到底何种情况不按照犯罪处理,何种情况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综合本案的具体案情,认为应该对被告人范泉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泉盗窃的数额是四十八万五千三百二十元,数额特别巨大,从数额上说应该在十年以上量刑。其次,案款只追回了十万五千八百五万元,再加上被告人范泉盗留在被害人明老太枕头下的五千元,尚有三十七万四千四百七十元的损失没有追回。再者,被害人的家属的意见不统一。本案最初是家属在明知是家人盗窃的情况下报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也并不是一致要求不处理被告人范泉。第四、被告人范泉是成年人,应该明知自己行为的后果。第五、本案已经由公诉机关作为按照犯罪处理的案件起诉到法院。

  通过审理,前三种意见在对待被告人范泉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应该追究被告人范泉的刑事责任的问题上意见是一致的。但是在量刑幅度上,存在着分歧。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