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存单揽工程 随后挂失取款如何定性
www.110.com 2010-07-24 15:42
案情:某村村委会与某铁路部门签订了一份承包修路的合同,村委会向本村村民实行转包,条件是必须一次性交清承包费4万元,方可接收此工程。村民许某与村委会达成口头协议,愿一次性交清承包费用,承揽下该工程。因许某无现金,只有一张快到期的定期存单(存款额为4万元)。为避免利息损失,许某提出先将存单放在村委会,待存款到期后再提取存款,其中4万元本金归村委会,利息归许某所有。村委会同意,并出具了收到该存单的收据。开始施工后,许某因缺乏资金,遂将该存单申请挂失,然后将该存单中的4万元存款从银行取走。村委会发现后多次向许某催要4万元承包费,许某拒不交付。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许某的行为应定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许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许某虽然将存折交到村委会,但作为一种抵押物,它的所有权还不属于村委会。许某以挂失的形式将钱取走,其行为只是违约,村委会应对许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种意见认为,许某的行为应定侵占罪。
(案例提供:沈瑞艳)
民法专家评析
刘智慧(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看本案,笔者认为可得出以下结论:
1.本案涉及到银行与许某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许某与村委会的承包合同关系,许某与村委会达成的以存单抵债的债务清偿关系。
2.村委会收到存单后,“存单”这一凭证的所有权即转移。理由是:
(1)存单是银行等金融部门给存款人作为存款凭证的单据,是记名的有价证券,具有物权与债权双重特征。物权表现为存单所有人对存单的权利,是对存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债权是存单所有人对存单上文字记载的权利,可依存单上所记载的金钱数额向债务人(银行)行使债权请求权(学界对此有不同意见,也有人认为存单上记载的权利是物权而不是债权)。
(2)许某与村委会协议“将存单放在村委会,待存款到期后再提取存款,其中4万元本金归村委会,利息归许某所有。村委会同意,并出具了收到该存单的收据”,这一协议内容形成许某以存单抵偿承包费的债务清偿关系。许某移转存单给村委会的行为的意图显然是处分自己对“存单”这一权利凭证所享有的所有权。
3.村委会收到存单后,存单上所记载的权利也随同移转,许某挂失并领取本金的行为属于侵害村委会债权的行为,即侵害了村委会依存单上所记载的金钱数额向债务人(银行)行使债权请求权。理由是: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许某的行为应定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许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许某虽然将存折交到村委会,但作为一种抵押物,它的所有权还不属于村委会。许某以挂失的形式将钱取走,其行为只是违约,村委会应对许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种意见认为,许某的行为应定侵占罪。
(案例提供:沈瑞艳)
民法专家评析
刘智慧(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看本案,笔者认为可得出以下结论:
1.本案涉及到银行与许某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许某与村委会的承包合同关系,许某与村委会达成的以存单抵债的债务清偿关系。
2.村委会收到存单后,“存单”这一凭证的所有权即转移。理由是:
(1)存单是银行等金融部门给存款人作为存款凭证的单据,是记名的有价证券,具有物权与债权双重特征。物权表现为存单所有人对存单的权利,是对存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债权是存单所有人对存单上文字记载的权利,可依存单上所记载的金钱数额向债务人(银行)行使债权请求权(学界对此有不同意见,也有人认为存单上记载的权利是物权而不是债权)。
(2)许某与村委会协议“将存单放在村委会,待存款到期后再提取存款,其中4万元本金归村委会,利息归许某所有。村委会同意,并出具了收到该存单的收据”,这一协议内容形成许某以存单抵偿承包费的债务清偿关系。许某移转存单给村委会的行为的意图显然是处分自己对“存单”这一权利凭证所享有的所有权。
3.村委会收到存单后,存单上所记载的权利也随同移转,许某挂失并领取本金的行为属于侵害村委会债权的行为,即侵害了村委会依存单上所记载的金钱数额向债务人(银行)行使债权请求权。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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