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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前次盗窃物品返还原处后又盗窃时被抓获 两次
www.110.com 2010-07-24 15:42

    案情:

    2002年1月18日18时许至当天晚上23时许,夏某连续三次窜到某市华银大厦二楼梦幻娱乐城娱乐大厅进行盗窃。第一次是当晚18时许,夏某钻入娱乐城大厅,从音空台盗出一台先锋专业效果器EFX——500,价值7680元。夏某将其拿到海口市大英路太金冷气店成某处销售,成某以150元买下该效果器后,并表示还要其他音响设施。夏某遂第二次返回华银大厦二楼娱乐城大厅,从厅内盗出无线咪接受器二套及一些CD光碟等物。价值8000余元。夏某将盗得的无线咪接受器和CD光碟等物,拿到成某处销售,成某只以15元买下一张CD光碟。此时,成某又问夏某是否还有成套设备,并给夏某留下联系电话。于是,夏某第三次潜入华银大厦二楼娱乐城大厅内,将成某未要的第二次盗窃的8000余元的无线咪接受器二套及一些CD光碟等物,带回放于娱乐城大厅,然后又窃取先锋CD机、洋酒等物,价值21000余元。夏某将盗得的物品从娱乐城大厅搬到电梯准备下楼时,被娱乐城保安人员发现抓获。

    破案后,追回台先锋专业效果器EFX——500归还失主。

    分歧意见:

    法院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对本案中的第二、三两次的盗窃犯罪数额和形态如何认定,存在分歧。

    1、夏某在第三次盗窃时,将第二次盗窃的8000余元物品返还原处,其性质如何认定?其数额应否计算在盗窃数额中,有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第二次盗窃不应计算盗窃数额。夏保国第三次盗窃时,将第二次盗窃的8000余元的无线咪接受器二套及一些CD光碟等物,带回放于娱乐城大厅,其财产已经返还,即已恢复原状,如同未盗窃一样,没有给所有人造成任何损失。因而,该部分财产数额不应认定在盗窃数额中。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返还部分属于盗窃中止,其盗窃数额应计算在盗窃数额之中,但在量刑时,应当按犯罪中止情节考虑,从轻处罚。

    2、对于第三次是既遂还是未遂?也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夏某第三次从娱乐城大厅窃取先锋CD机、洋酒等物后,已离开作案现场,所盗之物已实际置于其控制之下,盗窃行为已经既遂,夏某是在转移赃物过程中被抓获,对此不能认定为盗窃未遂。

    另一种意见认为,夏某第三次从娱乐城大厅窃取先锋CD机、洋酒等物,在二楼电梯即被抓获,夏某并没有实际控制该盗窃之物,其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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