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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盗窃罪还是侵占行为
www.110.com 2010-07-24 15:42

  一、简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高某,男,19岁,系上海市某美容美发厅服务员。

  2003年12月28日下午,高为美发厅包房送水果时,在一包房发现顾客留下的一个公文包(内有港币10万元、人民币2万元等),便从中抽出一叠港币藏在身上后离去。不久,调换包房后正在接受洗脚服务的顾客徐某想起公文包还留在原包房,马上请女服务员拿来,经美发厅老板的要求徐某清点后发现短少钱款,在老板的追问下,高如实承认拿了顾客的钱,并当场将港币如数交出(计34张34000元,折合人民币35965.20元)。

  二、分歧意见

  经讨论对本案的处理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理由是,顾客徐某调换包房后不久就让服务员到原包房拿公文包,时间短且两个包房之间的距离不远,说明其对公文包没有完全失控,因而公文包不属遗忘物而是遗留物,高从中取走部分钱款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侵占性质。理由是,高侵吞顾客的遗忘物,但在案发前便如数交出,故不构成犯罪,本案也不属公诉案件。

  三、法理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本案属侵占性质,不构成犯罪。

  1、从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看,已经暂时失控,不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在侵犯财产行为中,物主对自己财物的失控与否、失控程度和控制程度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彼罪和罪重罪轻的重要依据之一。

  盗窃罪是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对象是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实际控制下的财物,我国刑法对扒窃、入户盗窃和一般盗窃(如盗窃置于户外的交通工具)规定了不同的起刑点,就是考虑了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程度,控制越紧密的处刑越重。而侵占罪是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犯罪对象是不在物主实际控制下但可以恢复控制的财物。

  正确界定遗忘物与遗留物,对正确划分盗窃罪与侵占罪具有重要作用。在一般情况下,非法占有遗忘物构成侵占罪;非法占有遗留物构成盗窃罪。

  所谓遗忘物,是指物主应携带而因忘记未带走的财物,是物主因一时疏忽遗忘于某特定地点或场所的财物,本人尚知物之所在,暂时丧失但并未完全丧失对物之控制。所谓遗留物,是指物主故意放置留存于某一特定地方的财物,该财物在物主的实际控制之下。

  遗忘物与遗留物的主要区别一是在于物主对自己财物的失控与否。遗忘物的物主对自己财物“暂时失控”;遗留物的物主对自己财物“没有失控”。二是在于物主的心理态度不同。遗忘物的物主在主观心理上表现为“忘记携带”;遗留物的物主在主观上心理上表现为“故意不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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