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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预谋偷走车里的60万元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2)
www.110.com 2010-07-24 15:43



  那么,本案中,张某有无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呢?张某是单位的司机,接受领导的指派送单位的保管人员携带单位款项去外地出车,其职责应为安全出车,安全返回,由于单位有专门的保管人员负责看管钱财,张某并无看管钱财的职务便利。不能因为在出车过程中将钱财放在张某的车上,而推断出张某对此笔钱就有了管理或经手的职权或职责。相反,张某盗窃钱财对有保管钱物职责的二保管人恰恰是采用了秘密窃取的手段,并非是由张某的合法持有、经手而转变为张某自己的非法占有。张某在此次出车的过程中,自始至终都没有取得经手该笔款项的权限。此笔款项始终都应掌握在二保管员的保管职责内。款物放在车上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张某取得了经手钱款的权限,也不意味着保管员的保管职责因保管物的存放地点的原因而转移给其它人。如果二名保管人忠于职守,始终留人看守财物,并不会发生本案结果。即使张某充分利用其履行职责之便利,也不可能勾结他人将该财产秘密盗走。本案中张某勾结他人盗走财物是因为其熟悉工作环境、知道换钱时的路线及通常做法,利用了保管人员保管的疏忽。

  若将放在车上的财物都视为司机的经手范围,则是对司机职责的范化。如果本案中无两位保管人负有保管职责,单位将钱物直接交给张某独自运送,那么张某便拥有经手该笔款项的职责。该职责源于单位的委派任务。在有专门的保管人员的情况下,司机便不再对保管人员保管的财物负有保管职责。正象该厂厂长证实的,张某是司机,工作就是开车,无其他任务。单位带公款出差,由保卫科的人负责保管钱。

  所以,张某在本案中仅利用了其工作环境的便利条件,勾结他人共同盗窃,并非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对张某应以盗窃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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