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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否构成抢劫罪?
www.110.com 2010-07-24 15:43

    [案情]

    某日17时许,张某和刘某(两人均为15岁,系某中学学生)在公园石凳上闲谈时,闪某、曹某、曹某某、陈某、关某、韩某、姬某(七人均为15岁,大多为某中学中学生)、桑某(13岁、中学生)等人游逛至此,曹某、陈某、关某三人将张某、刘某叫到健身器材场北边路上,对他俩进行殴打。陈某、关某、姬某、韩某四人趁势对张、刘拳脚相加,最后,曹某等七人抢夺钱物逃走。后经法医鉴定,二人的伤情系轻微伤。

    [处理]

    公安机关对闪某、曹某某、曹某、陈某、关某、韩某、姬某等七人根据情节分别处以一百五十元至一百九十元不等罚款的行政处罚。

    被害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经复议认为,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处罚失当。做出了撤销原裁决,依法追究闪某等人刑事责任的复议决定。

    [分析]

    笔者同意给予闪某等七人行政处罚的意见,认为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一、 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做了集中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只对严重危害社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类犯罪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桑某年龄为十三周岁,所以不对其做任何处罚是正确的。闪某等七人年龄均在十四到十六周岁之间,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闪某等七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关键即其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二、 抢劫罪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求

    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将财物抢走的行为。暴力、胁迫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袭击或其他强制手段,以及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从而使被害人不敢或不能抗拒,而当场交出财物或被抢走财物。结合本案,闪某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客观方面的要求。但必须对闪某等人的行为做全面的分析,才可以得出正确的结论。闪某等人在取得财物之后并没有马上离开,而是继续对被害人百般侮辱戏弄,这在抢劫罪里是难以想象的。因此仅仅凭本案客观方面的情况,还不足以定罪处刑,还需要考察主观方面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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