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演“捉奸戏”当场搜取钱财构成何罪(2)
www.110.com 2010-07-24 15:43



  在客观方面,曹某获取钱财手段的性质是“要挟”而非“暴力”。本案中,曹某以将要揭发隐私、毁坏名誉要挟胡某,在当场索取巨额钱财未果的情况下,又以住宿无钱为由强行搜走胡的3000元现金,如此为之,其依仗的就是手中握有胡某的“把柄”;同理,胡某之所以听任对方强行搜走钱财,也是基于自己“短处”被人捉到而无可奈何。可见,曹某实施的一定暴力行为,显然不是其获取财物的根本性手段,而是属敲诈勒索中“要挟”的强化手段。全面判定本案的主客观要件,曹某的行为只构成一个罪,即敲诈勒索罪,其数额为人民币3000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