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捉奸戏”当场搜取钱财构成何罪(2)
www.110.com 2010-07-24 15:43
在客观方面,曹某获取钱财手段的性质是“要挟”而非“暴力”。本案中,曹某以将要揭发隐私、毁坏名誉要挟胡某,在当场索取巨额钱财未果的情况下,又以住宿无钱为由强行搜走胡的3000元现金,如此为之,其依仗的就是手中握有胡某的“把柄”;同理,胡某之所以听任对方强行搜走钱财,也是基于自己“短处”被人捉到而无可奈何。可见,曹某实施的一定暴力行为,显然不是其获取财物的根本性手段,而是属敲诈勒索中“要挟”的强化手段。全面判定本案的主客观要件,曹某的行为只构成一个罪,即敲诈勒索罪,其数额为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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