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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他人嫖娼乘机劫人钱财如何定性
www.110.com 2010-07-24 15:43

    基本案情:

    刘某与杨某在某处开了一家饭店,招聘小姐多名勾引过路司机嫖娼,且乘机劫取司机财物。2004年5月9日下午五时许,湖南籍司机王某运输货物到此,被饭店小姐拉入饭店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小姐勾引该司机嫖娼,司机王某禁不住诱惑就同小姐在房内发生性关系,正在进行时刘某等人闯入该房,对王某进行殴打,当场劫得王某手机及建设银行存折等物。刘某等人逼迫王某说出存折密码及金额,当知道存折有6500元时,由于天黑了银行下班,刘某等人便强迫司机在饭店住宿。次日,刘某等人坐车带王某到市内建设银行取出现金6000元。之后王某被放。后王某报案,刘某等人被抓。

    分歧意见:被告人刘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等人的行为实际上分为两部分,前一部分行为表现为被告人以卖淫为诱饵,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该行为构成抢劫罪。后一部分行为则是被告人刘某等人以绑架的方法达到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此一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故全案应以抢劫罪与绑架罪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持续发生在一个时间段内,但从整体着眼,该行为表现为一个自然延续的过程,此行为的特征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应以单一的抢劫罪定罪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绑架罪有三种类型,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二是为追求其他目的而绑架他人,三是为勒索财物偷盗婴儿,本案属第一种类型。从客观方面看,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在客观行为方面由两个环节组成,即绑架和勒索财物。前者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并控制他人作为人质,后者则指行为人在绑架的基础上向人质的亲友以及其他关系人勒索财物。绑架和勒索财物两个环节是紧密相连的,勒索财物是绑架的目的,绑架是勒索财物的支撑。但被绑架的对象和被勒索的对象是各自独立存在的。本案有王某被扣为人质及被告人非法获取6000元的犯罪事实,但没有要求人质的亲友以及其他关系人交付一定财物的犯罪事实。所以,本案被告人第二个行为从客观方面难以成就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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