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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顾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www.110.com 2010-07-24 15:43

    读罢言晓宇同志《是非法拘禁还是绑架》的案例分析后,受益匪浅。对被告人顾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是一罪还是数罪?意见分歧较大。鉴于对此案的复杂性,笔者认为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探讨。

    对被告人顾某的行为定性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顾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其它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本案被告人顾某非法拘留被害人周某达90多小时,已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自然也就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顾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行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被告人顾某以非法扣留被害人周某,剥夺其人身自由作为手段,强行并当场劫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币20000元,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定抢劫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顾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主要理由是:被告人顾某的行为可以以2月16日为界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故意支配下,实施的非法拘禁犯罪;第二阶段是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的以非法扣留被害人周某相要胁,逼迫其交出人民币20000元和出具30000元欠条的敲诈勒索犯罪。因此,分别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第四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顾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如第三种意见所述,被告人顾某的行为可以分为二个阶段,而第二阶段被告人顾某是采用非法扣留被害人周某人身自由的方法,当场迫使周某交出20000元人民币,构成了抢劫罪。因此,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对被告人顾某实行数罪并罚。

    第五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顾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39条之规定,绑架罪分为二种,一种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绑架罪;另一种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绑架罪。本案属于第一种形式的绑架罪,被告人顾某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绑架被害人周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绑架罪的特征,构成了绑架罪。

    笔者同意第五种意见,应以绑架罪对被告人顾某定罪量刑。其理由如下:

    (一)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即构成绑架罪,其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就是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本案被告人顾某逼迫与其无经济来往、也无义务替他人归还钱财的被害人周某给其人民币5000元,其主观方面勒索财物的故意是明显的。在客观方面被告人顾某又非法扣留了被害人周某,剥夺了被害人周某的人身自由,将被害人周某置于其控制之下,实施了绑架行为。因此,被告人顾某的行为已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同时,犯罪是主观客观相统一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当某一行为符合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即构成该罪。虽然被告人顾某勒索财物的故意产生于非法拘禁被害人周某之后,但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理论只规定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作为犯罪构成标准,即当一个人的行为在主客观方面符合一犯罪构成要件时,就构成了该罪,而并未对主观故意产生的时间作出规定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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