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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意就无犯人
www.110.com 2010-07-24 15:43

一、故事简介

  诸葛某,男,16岁,系某专科学校学生。

  一天诸葛某从家中偷拿钱款数百元,其母发现失窃而在家里宣称:

  次日要去警察处报这案。诸葛某害怕警察侦查后发现其偷拿家中钱款行为,遂于当晚服灭鼠药自杀,未果。后诸葛某又产生在自家食物中投入氧化乐果致家人中毒,以促其母赶回家中而不报案的念头。遂于是日上午,将家中农药40%氧化乐果一匙用水稀释后倒入饭锅。用餐时,其祖母、弟弟感觉饭有异味,犯罪嫌疑人诸葛某即主动重新做饭,当家人出现中毒症状后,犯罪嫌疑人诸葛某积极采取措施送治,经医院诊治未发生伤亡之后果。

  经法医鉴定:嫌疑人之祖母、弟弟损伤程度均不够达到轻伤标准。

  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诸葛某作案时未成年,精神检查报告指出,其显示出极端脆弱的畸型心理和冲动性与不成熟的人格特征;但诸葛某无精神病,作案当时实质性辩认能力完整,就精神状态看,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本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以诸葛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立案侦查,但未予刑事拘留,亦未提请批捕。侦查终结后,公安局将该案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初次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诸葛某虽实施了在其家中食物内掺入农药的行为,欲借家中出事掩盖其生活中擅取钱款花用的过错,但并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目的,不符合直接故意杀人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本案在客观上亦无其他致人伤害或死亡的结果发生,故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或伤害犯罪;在自已家中食物里掺入农药之行为未危及公共安全,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其行为又不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故犯罪嫌疑人诸葛某在家中食物内下毒,虽显属错误,但尚未触犯刑法,不构成犯罪,遂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诸葛某涉嫌故意杀人案做出无罪不起诉的决定。

  公安机关收到不起诉决定后,对此表示异议,向检察院提出复议要求,检察院依法另行指定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再次审查,得出结论是原无罪不起诉决定正确,予以维持。

  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检察院经审查,决定维持原无罪不起诉决定。

  至此,本案程序全部终结。

  二,两个法谚与一个原则

  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张明楷教授在《刑法格言的展开》一书中指出,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有这样两个法谚。一个罗马法格言说,“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Nemocogitationis poenam patitu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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