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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亦、王凤虎等六人贩卖毒品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5:43



    「审判」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蔡亦、王凤虎、郑明义、郑明君、越国贤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韩娟犯运输毒品罪,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蔡亦、王凤虎、韩娟为牟取暴利,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大量非法购买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郑明义、郑明君为贪图钱财,居间介绍,联系卖主,积极参与非法销售海洛因,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赵国贤为获取私利,明知蔡亦、韩娟非法购买海洛因,积极为他们提供贩毒场所,并找郑明义、郑明君进行联系,其行为亦构成贩卖毒品罪。蔡亦等六名被告人的行为给人民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应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及犯罪事实和情节,分别依法惩处。被告人蔡亦先后六次贩卖海洛因2580克,犯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其在被关押期间越狱逃跑的行为又构成脱逃罪,亦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凤虎为获取暴利,先后两次贩卖海洛因660克,犯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被告人郑明义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改造,但不思悔改,为贪图钱财,居间介绍,联系卖主,先后四次帮助蔡亦非法购买海洛因2280克,且系累犯,本应依法严惩,考虑到其参与犯罪的事实和情节以及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郑明君居间介绍,联系卖主,先后两次帮助蔡亦非法购买海洛因300克,根据其参与犯罪的事实和情节,依法惩处。被告人韩娟先后六次伙同蔡亦非法购买海洛因2580克,并由其检验和携带,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本应依法严惩,鉴于其被抓获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对破获本案起了一定作用,有立功表现,故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赵国贤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改造,但不思悔改,明知蔡亦、韩娟非法购买毒品而多次为他们提供贩毒场所,找人联系,实属累犯,应根据其参与犯罪的事实和情节,依法惩处。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4年6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元及衣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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