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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洪祥故意伤害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4

    「案情」

    被告人:魏洪祥,男,22岁,辽宁省朝阳县人,农民,住朝阳县黑牛营子乡温杖子村。1993年5月26日被逮捕。

    1993年5月14日下午,朝阳县黑牛营子乡温杖子村村民委员会召集八组村民讨论承包土地之事。讨论中,被告人魏洪祥之父魏文贺与村委会主任范显智之子范中平发生争吵,并撕打在一起。魏洪祥见状欲上前帮助其父打架,被范显智拦住。范显智抓住魏洪祥的衣领拉出五、六米远。此时,魏洪祥突然从右裤兜内掏出修果树用的刀子(刀刃长8公分,刀柄长9公分),连刺范显智四刀。范显智放开魏洪祥走出几步,掀开衣服一看,见身上出血了,便喊:“洪祥把我扎了”,然后倒在地上。村党支部书记马上报告公安派出所。魏文贺用自行车带被告人魏洪祥前去投案,在离现场约五十米远处,与赶来的派出所干警相遇。公安干警问:“谁杀人了?”魏洪祥回答:“我杀人了。”魏洪祥当即归案。被害人范显智受伤后,被送到朝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胸腹部开放性外伤,右气胸,肠破裂,失血性休克”。朝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重伤。范显智住医院36天,花去医疗费4532.5元。

    魏洪祥投案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始终承认是他杀了人,并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预审中公安人员问他:“你为啥被拘留?”答:“我杀人了。”问:“你当时用刀子捅范显智想到后果了吗?”答:“没想后果。”问:“你想把他捅到什么程度?”答:“当时太生气了,就想用刀子捅他出气。”问“你知道用刀子捅人能把人捅死吗?”答:“能捅死人。”在庭审中审判人员问他:“你投案说你杀了人是啥意思?”答:“用刀子捅人就是杀人。”

    「审判」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魏洪祥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魏洪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认为,魏洪祥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魏洪祥持刀伤人是在一时激愤的情况下实施的,其行为应定为故意伤害罪。

    朝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洪祥不能妥善处理已经发生的纠纷,持刀连捅被害人胸、腹部四刀,造成重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在被害人放开被告人之后,被告人再未继续捅刺被害人,见被害人受伤后即去投案自首。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不妥,不予支持。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意见予以采枘。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够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该院根据审判委员会对本案的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于1993年11月11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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