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推打他人致其碰撞门边后倒地死亡的行为应如何
www.110.com 2010-07-24 15:44

    2002年2月12日(正月初一)下午7时许,被告人罗靖(男,26岁,广西柳城县人)与广西同乡莫恒、莫庭友、朱义良等人在恩平市圣堂镇马山果场莫庭友的厨房饮酒。当晚9时许,四人共饮白酒约3公斤后,被告人罗靖停止饮酒到果场办公楼首层客厅打麻将,被害人莫庭友等人也站在附近看打麻将。被告人罗靖在摸麻将牌的过程中讲粗话,被害人莫庭友叫被告人“过年不要讲粗话”,后二人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害人莫庭友推了一下被告人罗靖,罗靖即用右手打了一拳莫庭友的左面部,接着又用左手推了莫庭友右肩一掌,致使莫庭友后退过程中后脑部碰撞门边,在场人员莫恒迅速将莫庭友抱住,罗靖也被在场人员陈风军抱住。莫庭友被罗恒抱住后仍然喊打罗靖并从罗恒手中挣脱出来,行前两步后突然向前倒地,倒地后约两三分钟即死亡。经法医鉴定认为,被害人莫庭友后枕部头皮下血肿属钝器伤,系后枕部与钝性物体碰撞所致,血肿位置为受力部位。莫庭友的死因是生前后枕部与钝性物体碰撞及撞后倒地导致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所致,其口唇、下颌部及额下损伤系伤后倒地形成。案发后被告人罗靖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人民币7000元给被害人家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罗靖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罗靖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刑法第234条第二款的规定表明,依据该款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犯前款罪”,即故意伤害行为首先必须直接使被害人的损伤达到轻伤以上,才能构成“前款罪”,即故意伤害罪。本案中,被告人的拳击掌推行为并未直接使被害人的损伤达到轻伤以上,不符合刑法第234条第二款规定的“犯前款罪”的要求,不能定故意伤害罪。本案被告人罗靖与被害人系同乡,平时关系很好,又是在过年一起饮酒、打麻将的过程中发生争吵推打,被告人对被害人拳击掌推时不可能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即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且客观上被告人的拳击掌推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按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罗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本案不能确认被告人的拳击掌推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包括被害人大量饮酒、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拳击掌推行为、被害人被被告人推打后碰撞门边、被告人自己倒地时与地面的碰撞等都可能是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或者以上几个因素相结合共同导致被害人死亡也有可能,比如被告人大量饮酒后脑血管扩张,其自己倒地时是极有可能死亡的。法医鉴定书也认定被害人的死因是生前后枕部与钝性物体碰撞及撞后倒地所导致的脑挫伤及珠网膜下腔出血,即不能排除大量饮酒、倒地碰撞等与被告人的行为无关的因素是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也不能认定被告人的推打行为及所导致的碰撞门边是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无法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求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没有客观依据,其行为应不构成犯罪。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