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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已发货物的提货单再次提货如何定性
www.110.com 2010-07-24 15:44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战军,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泾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杨战军犯盗窃罪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杨战军系西安泰隆油脂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隆油脂公司”)雇佣的装运、发油工。2003年7月5日晚,杨战军窃取本公司发油后收回的一张360公斤食用油提货单(金额为2081.8元,当日有效)。因提货单上未按规定加盖“货已提清”的印章,杨战军将该提货单交给私营粮油店店主崔某某,要求崔某某将油提出后付给其1400元。次日下午,崔某某持该提货单到泰隆油脂公司提油时,被该公司识破,报告至公安机关。

    又查明,自2002年8月起至案发前,杨战军还曾窃取泰隆油脂公司已发过油但未加盖“货已提清”印章的提货单7张,其中2张交给个体粮油店老板郭某某,该郭持无效提货单从泰隆油脂公司提出540公斤食用油(价值约3100元)后,付给杨战军700元;其余5张交给了崔某某,该崔从泰隆油脂公司提出900公斤菜油(价值约5200元)后,付给杨战军3600元。案发后,杨战军退回了部分赃款,崔某某、郭某某也退还了部分油价款。

    被告人杨战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战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所在公司无效提货单后,利用公司管理漏洞,又利用他人持所窃取的无效提货单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能够坦白交待罪行,并能积极退赃,且其最后一次作案诈骗未遂,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战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1、盗窃已发过货物的提货单再次提货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要对本案准确定性,首先须明确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盗窃罪与诈骗罪都是非法占有、取得财物,且达到较大数额。

    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秘密手段即自认为采取不会被财物所有人发觉的方法取得财物。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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