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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兰等人在《关于禁毒的决定》施行前后连续
www.110.com 2010-07-24 15:44

    「案情」

    被告人:刘振兰,女,38岁,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西桥乡土城子村,农民。

    被告人:黄永发,男,40岁,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西桥乡土城子村,农民,系被告人刘振兰的丈夫。

    被告人:王云喜,男,54岁,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西桥乡新窝铺村,农民。

    被告人刘振兰伙同其丈夫黄永发,自1988年春至1991年7月间,先后从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黑龙江省滨县购买鸦片4830.8克,在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宁城县、喀喇沁旗等地,出卖给吴国柱、王云喜等28人3757.5克,共得赃款人民币1万余元,其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施行后买进2208.3克,卖出1135克。在此期间,由刘振兰经手卖给他人鸦片2301克,其中在《决定》公布施行后卖出1011克;由黄永发经手卖给他人鸦片1456.5克,其中在《决定》公布施行后卖出124克。1991年7月,被告人刘振兰从戒毒班回来后,将尚未卖出的鸦片1073.3克埋藏于自家驴圈内,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收缴。被告人王云喜从1988年至1991年5月,贩卖给刘玉荣、宋喜斌等15人鸦片798克,其中在《决定》公布施行后贩卖47.5克,共得赃款3600余元。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各被告人均供认不讳。

    「审判」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于1992年6月22日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振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三千元;判处被告人黄永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三千元;判处被告人王云喜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五百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振兰、黄永发、王云喜均不上诉。

    上诉期满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死刑复核程序,将对被告人刘振兰的刑事判决报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核,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于1992年12月22日裁定如下:核准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振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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