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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金 合同诈骗 应数罪并罚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案情简介:

    被告人:马某,男,40岁(其他情况略)。

    1997年2月,被告人马某申请注册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实际到位5万元。因资金严重不足,马某采取虚填现金、实物投资清单的办法,虚报注册资本195万元,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注册经营范围是:煤炭、水泥、钢材、建筑材料批发、零售。1999年10月,马某与某市煤矿洽谈煤炭购销业务,谎称其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骗取某市煤矿的信任,预付5万元后,提走某市煤矿原煤3000吨,价值45万元。此后,被告人马某将煤碳低于成本价抛售后,得款31万元携款逃逸。案发后,追回赃款15万元,余款被其挥霍。

    法院判决: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诈骗罪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巨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中,采取虚构事实的办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和合同诈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某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马某虚报注册资金的行为在新刑法之前,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 十四条、第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

    宣判后,被告人马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其与某市煤矿属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判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当,要求二审改判。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马某在申请公司登记时,虚报巨额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定合同的手段,收货后以低于成本价销售携款逃逸,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任纪军对所骗货款大部挥霍,无法返还,可酌情从重处罚。马某上诉称其与某市煤矿系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解,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刑事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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