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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陈化粮能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案情

    2002年5月中旬,四川省彭州市甲粮站站长李某、乙粮站站长王某得知重庆市某粮油批发市场要拍卖陈化粮的消息,经打听,他们咨询到参与竞拍的入场条件只能是饲料厂和酒精制造企业后,明知自己所在的粮站并不具备购买陈化粮的资格,但仍执意想参加,于是他们就找到该市饲料厂厂长何某,共商以该饲料厂的名义到重庆市竞买陈化粮进行倒卖。何某在两个粮站站长许诺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就将该饲料厂营业执照、委托书等相关资料提供给他们到重庆市粮油批发市场报名竞买陈化粮。

    在重庆粮油批发市场上,乙粮站站长王某于5月15日至18日以饲料厂的名义共签订购买陈化粮合同六十四份,总计5670吨,价值人民币371.248万元。之后,他将其中的二十九份合同交给了个体户于某负责销售,三十五份合同交给谢某负责销售。他们分别以780元/吨至860元/吨不等的价格卖给1家设在某省的国家粮食储备库、成都、重庆的4家粮站以及某粮食局一下属企业。

    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但是在认定上列人员倒卖陈化粮的行为上应当由行政法规还是由刑事法律来调整,认识存有分歧。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是:一、1998年6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粮食收购条例》第五条规定:"……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可以委托当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是,只限自用,不得倒卖。……"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2001年7月31日发布的《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中也规定了"……对已经出现的陈化粮,经国务院批准,集中用于生产酒精、饲料等,不得流入粮食市场……"而本案中王某等人在重庆粮食市场竞买陈化粮,所使用的虽然是饲料厂的营业执照和相关手续,从表面上看,其买卖手续在是齐全的。但是依据上述规定,既然是以饲料厂为名购买的原料用粮就只能自用,不能倒卖,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王某等人事实上倒卖陈化粮的行为就应该符合《刑法》第225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故应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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