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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正当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受法律保护(6)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本案物业管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建设部新修改的《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规定,装修人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住宅外立面,《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中也规定:改变原建筑物、构筑物色调、造型或者建筑设计风格的,应当先依照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申报批准后再进行。被告业主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擅自封闭阳台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拆除封闭的阳台,恢复原状。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就上述有关规定咨询了北京市规划局法规处。该处认为,封闭阳台应该视为是对建筑物设计风格和外立面的改变,封闭前应报规划局批准,但到目前为止,从来没有个人(包括业主)为封闭阳台来申报的,规划局也从来没有对未经批准而封闭阳台的行为进行过处罚。可见,法规处的答复是错误的,在现实生活中封阳台的行为比比皆是的情况下,认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设计风格”如此之大、模糊的慨念是对封闭阳台的行为进行限制,不符合立法规律和生活常理。

    笔者认为,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的物业管理,主要责任是监督,是否封闭阳台是业主的权利,物业管理合同不应进行约定。所以,对未向外侧扩展、延伸的封闭阳台的使用行为,应认定是未侵犯其他业主利益的正当行为,本案约定业主不得封闭阳台的内容不合理,也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对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业主对封闭阳台的装修予以拆除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是正确的。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不动产权利,近现代各国民法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均明文规定。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以来,住房、尤其是高层住宅小区发展迅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归属、变动、使用和限制、区分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纠纷不断增多,但迄今为止我国尚未进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立法,民法学界近几年才开始有所研究,这种现象对发展作为国民经济三大支柱之一的房地产业极为不利。当前,司法界应根据民法理论和有关精神,对诉讼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进行合理调处,并及时总结,以期对学理研究和立法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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