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李庭芳等20人犯故意杀人罪等12项罪名一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康海,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宁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广宁县联和镇石坳村委会双车上寨二村。因本案于2001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刘启良,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彭周,广东花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卫民,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湘乡市,文化程度初中,住湘乡市育段乡松岳村印子村民组60号。因本案于2001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伟,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湘乡市,文化程度小学,住湘乡市育段乡育桥村长塘湾村民组253号。1998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1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康海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原审被告人周卫民犯绑架罪、抢劫罪,原审被告人李伟犯绑架罪、抢劫罪、运输毒品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损失一案,于二OO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02)穗中法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康海、周卫民、李伟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经生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黄康海因与和被害人邓健洪姘居的龚某娇发生两性关系被邓发现而产生杀害邓健洪之念,遂以追债为名雇请被告人周卫民劫持邓健洪。2001年6月20日上午,周卫民纠合被告人李伟以租乘邓健洪的摩托车为名将邓骗至广州市海珠区石溪工业区新业路113号之14-4仓库,将邓捆绑、封口后抢去邓的摩托车一辆,并通知黄康海到现场。周、李离去后,黄康海用砖块将邓健洪砸死,并碎尸,弃于现场后面的河涌内。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家福、谭木梯共育有三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少英与邓健洪育有两名子女,邓银海出生于1985年8月28日,邓银谊出生于1988年9月3日。邓健洪与龚某娇非法同居于1993年9月10日生有一子邓志坚。邓银谊完成初中学业尚需学费2676元,邓志坚完成初中学业尚需学费5436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