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实施暴力和取得财物不在同一地点,能否认定为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案情简介:

  许某听说曾经和自己赌博的古某在赌博中有欺诈行为,就于2000年3月4日,带着3个人来到古某家中,强行将古某带到一酒店包房,对古某殴打,用刀威逼,向古某索要3万元,古某说家中只有1万元。于是,许某等人挟持古某到其家中,拿走1万元和一件古董。

  问:许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审理及评析:

  本案的关键是定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两罪都有利用胁迫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在胁迫的内容和取得财物的时间、方式上有区别。敲诈勒索罪中胁迫的内容不是当场实施暴力,而是声称将来的某一时间实施暴力,只有被害人不执行行为人提出的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实施暴力。而抢劫罪中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实施暴力。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手段与取得财物在时间上有先后之分,且一般不在同一地点。而抢劫罪要求必须当场实施暴力、当场取得财物。本案从表面上看,实施暴力和取得财物不在同一地点,间隔了一段时间。但深入分析可以看出,许某等人在酒店暴力殴打、威逼古某,古某完全丧失了反抗意识,虽然从酒店回家的路上没有暴力,但仍处于被胁迫状态,古某在整个过程中,除了在暴力、胁迫下服从立即回家拿钱之外,别无选择。本案中虽然暴力、取财不在同一地点,但应视为当场的延续,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