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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忘物后向失主索要高额报酬如何定性(2)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2.无论是构成侵占罪还是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主观上都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虽然公文包内有现金3000元及价值5万元的股票等物,而李某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对拾到公文包的事实又予以否认,表面上符合侵占罪中拒不交出数额较大他人遗忘物的特征,但从李某的行为上分析,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文包内物品的主观故意。李某在看到梁某发布的公告后,即打电话给梁某,虽然在电话中李某要求梁某提高返还股票、合同的报酬,但其在电话中也明确表示了返还股票等物的意愿,李某给梁某打电话的行为本身就说明了其在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股票的目的。而对3000元现金,梁某在发布公告时已表示将其作为返还合同、股票者的报酬,李某在返还合同、股票后,梁某就应该履行合同内容,将遗忘物中的3000元现金作为报酬支付给李某。可见李某对拾到的这3000元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3.李某在拾得合同、股票等物后,以将合同撕毁,使梁某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方式相要挟,对梁某进行精神上的强制,造成了其心理上的恐惧。李某实施这些行为的最终目的,是要迫使梁某在3天内支付2万元,而李某取得这2万元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即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李某主观上非法想占有的是2万元,客观上又实施了威胁梁某强行索要钱财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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