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关云等三人毒杀他人耕牛并销售有毒牛肉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案情」
被告人:吴关云,男,23岁,江西省万年县人,农民,住万年县裴梅乡彭家村委会吴家村。1995年1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国亮,男,43岁,江西省万年县人,农民,住万年县裴梅乡彭家村委会吴家村。1995年1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年保,男,24岁,江西省万年县人,农民,住万年县裴梅乡彭家村委会吴家村。1995年1月27日被逮捕。
1992年2月至1993年上半年,被告人吴关云、徐国亮经过共谋,先后在本县裴梅乡、东源乡、苏桥乡、马家乡等地,趁夜深人静耕牛无人看守之机,采用将杀鼠药(含氟乙酰胺)灌进耕牛嘴里的方法,毒死他人的耕牛,然后以低价向耕牛的主人收购,再到菜市场出售有毒牛肉,从中牟利。1993年上半年,吴关云又将毒杀耕牛的方法传授给姜长辉(在逃)和被告人吴年保,并与他们一起共同作案。截至1994年9月,被告人吴关云、徐国亮、吴年保合伙或单独作案共57次,毒死耕牛57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35000余元。由于三被告人作案次数多,毒死耕牛数量大,致使有的村庄因耕牛全部被毒死而无法种田,严重破坏了农业集体生产。
被告人吴关云作案52次,毒死耕牛52头,其中单独作案6次,合伙作案42次,指使姜长辉毒死耕牛后由其收购死牛4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3万余元,从中牟利2500余元;被告人徐国亮作案35次,毒死耕牛35头,其中单独作案3次,合伙作案32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25000余元,从中牟利近2000元;被告人吴年保参与作案14次,毒死耕牛14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8000元,从中牟利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年保认罪态度较好,能坦白交代罪行,已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1060元。
「审判」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关云、徐国亮、吴年保犯破坏集体生产罪向万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万年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关云、徐国亮、吴年保以营利为目的,采用灌毒的方法,毒死他人大批耕牛,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三被告人又将有毒的牛肉在市场上销售,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关云作案次数多,情节严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国亮作案次数多,情节也较严重,亦属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年保积极参与作案,但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坦白交代罪行,且已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1060元,应予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于1995年11月24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关云,男,23岁,江西省万年县人,农民,住万年县裴梅乡彭家村委会吴家村。1995年1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国亮,男,43岁,江西省万年县人,农民,住万年县裴梅乡彭家村委会吴家村。1995年1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年保,男,24岁,江西省万年县人,农民,住万年县裴梅乡彭家村委会吴家村。1995年1月27日被逮捕。
1992年2月至1993年上半年,被告人吴关云、徐国亮经过共谋,先后在本县裴梅乡、东源乡、苏桥乡、马家乡等地,趁夜深人静耕牛无人看守之机,采用将杀鼠药(含氟乙酰胺)灌进耕牛嘴里的方法,毒死他人的耕牛,然后以低价向耕牛的主人收购,再到菜市场出售有毒牛肉,从中牟利。1993年上半年,吴关云又将毒杀耕牛的方法传授给姜长辉(在逃)和被告人吴年保,并与他们一起共同作案。截至1994年9月,被告人吴关云、徐国亮、吴年保合伙或单独作案共57次,毒死耕牛57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35000余元。由于三被告人作案次数多,毒死耕牛数量大,致使有的村庄因耕牛全部被毒死而无法种田,严重破坏了农业集体生产。
被告人吴关云作案52次,毒死耕牛52头,其中单独作案6次,合伙作案42次,指使姜长辉毒死耕牛后由其收购死牛4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3万余元,从中牟利2500余元;被告人徐国亮作案35次,毒死耕牛35头,其中单独作案3次,合伙作案32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25000余元,从中牟利近2000元;被告人吴年保参与作案14次,毒死耕牛14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8000元,从中牟利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年保认罪态度较好,能坦白交代罪行,已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1060元。
「审判」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关云、徐国亮、吴年保犯破坏集体生产罪向万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万年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关云、徐国亮、吴年保以营利为目的,采用灌毒的方法,毒死他人大批耕牛,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三被告人又将有毒的牛肉在市场上销售,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关云作案次数多,情节严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国亮作案次数多,情节也较严重,亦属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年保积极参与作案,但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坦白交代罪行,且已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1060元,应予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于1995年11月24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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