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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昌全、陶一景在失主追问下承认盗窃事实并退
www.110.com 2010-07-24 15:46

    「案情」

    被告人:纪昌全,男,23岁,河南省泌阳县人,农民,住泌阳县马谷田乡下河村委小唐庄村。1996年2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陶一景,男,25岁,河南省泌阳县人,农民,住泌阳县乌谷田乡陶店村委贫河村。1996年2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纪昌全与被告人陶一景系连襟关系。1995年11月18日晚9时左右,纪昌全和其妻兄陈玉柱开着机动三轮车到陶一景家,将正在家中喝酒的陶一景叫出,三人一同去找该村的陶申和,向陶讨要因购买花生米欠下陈玉柱的货款2000余元。在该村村头找到陶申和后,陶申和让其子陶一湘领纪昌全等三人到家中取钱。在陶申和家,陶一湘从堂屋条几柜里拿出一捆钱,数出2000余元交给陈玉柱后,将其余的钱又放回原处,但没有将柜门锁上。随后,纪昌全等人前去陶一景家,途中纪昌全、陶一景商议要偷陶申和家的钱,陈玉柱对此不知情。到了陶一景家后,纪昌全、陶一景又返回陶申和家,乘其家人都在厨房的机会,由陶一景在院内望风,纪昌全进屋从条几柜中把一捆钱盗出,随即乘陈玉柱的三轮车回家。当夜纪昌全清点所盗钱数为48000元。

    陶申和发现48000元钱被盗,怀疑是纪昌全、陶一景、陈玉柱三人所为。次日上午,陶申和先后找到陶一景、纪昌全、陈玉柱询问,三人均否认偷钱之事。陶申和又将纪昌全、陶一景、陈一柱带到自己家中盘问数小时,陶一景承认了偷钱之事,纪昌全也随即承认,两人一起将所盗之钱取出退给了陶申和。

    陶申和没有报案,数月后公安机关了解到此事,立案侦查。

    「审判」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驻马店分院以被告人纪昌全、陶一景犯盗窃罪向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纪昌全对盗窃事实予以供认,但辩称是陶一景出的主意,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作案手段一般,失主追问后已全部退回赃款,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陶一景对参与盗窃之事供认,但辩称是纪昌全提出犯意,自己既未摸钱,也不知所盗的钱是多少,要求从轻处罚。

    河南省驻马店地区区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纪昌全、陶一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走他人现金人民币48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予惩处。两被告人对谁提起犯意这一点互相推脱,但根据陈玉柱关于纪昌全在当晚活动情况的证明,纪昌全直接实施盗窃后又独自将钱款拿走的事实,以及二人对待失主追问的态度等情节,说明纪昌全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应当从重处罚;陶一景是从犯,应当比照主犯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纪昌全的作案手段一般,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经退回,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予考虑。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于1996年10月12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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